- 第11節(jié) 明代的搶鹽風波之鹽荒下的明財政智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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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搶鹽風波
正統(tǒng)三年,在今天的北京市密云縣的白河發(fā)水災,密云、順義等地發(fā)生水災并不算什么,自古多災多難的百姓已經習慣了苦難。然而,就是這么一個小災卻造成了一次鹽荒。人們風風火火地去買鹽,卻發(fā)現哪里都買不到鹽了。去鹽店,鹽店老板哭喪著臉說:“沒鹽了,真的沒鹽了。不是我不想賣,確實沒了。各地鹽場要取鹽的人排成了長隊,實在弄不了呀。沒了。”
可當人們轉身走了沒有多遠,卻有一個人露出了狡黠的笑容:“大哥,要鹽嗎?我這里什么鹽都有。官府的大鹽和小鹽,咱們自己弄的土鹽全都有,就看您買什么價位的了。”
“你們那多少錢一斤?”“三分銀子。”“?太貴了吧,以前一般不過二錢多呀!”“呀,您可真逗,這是啥時候呀,這可是鹽荒時期呀。”見來人不言語,賣私鹽的人故作神秘道:“我告訴您,您這是托劉公公的福。要不是劉公公讓自己的侄子弄了些鹽,您呀還真吃不上!”
“唉,正經地方沒有鹽賣,那只好買私鹽了!”而就在百姓們著急之際,四大鹽場周邊的鹽商們也急急火火地利用各種手段在找鹽。
形成鹽荒的原因其實很簡單,江蘇、安徽、浙江同一時期水旱災害頻仍,南方的糧食一時接濟不上,鹽商無法運糧就無法取到鹽引無法賣鹽。更為嚴重的是,有鹽引也買不到鹽。因為,鹽首先要供給皇室、政府機構、鹽場周邊的權貴等,另外,這些人再加上鹽場內部人員也販私鹽,等等,鹽場當然不夠正經鹽商支取食鹽的了。為此,鹽價越來越高。
這一切都源于朱元璋時期。明政府為了較為穩(wěn)定地開展鹽務,同樣將戶籍制度作為一種根本性的治理手段。朱元璋將一部分軍人和百姓劃歸為“灶戶”。他們在鹽場居住的同時進行生產。為了保證鹽務壟斷,不但規(guī)定了什么人可以買,還規(guī)定了什么人可以賣,而且劃定了哪種鹽賣給哪個地區(qū)的人消費,從而將市場進行分割,保障政府壟斷利益最大化。獲取利潤的前提是向百姓征收鹽鈔、鹽糧。為了保證供給,明政府還測算了人口消費量。
明政府規(guī)定:軍人有家小的每月2斤食鹽,單身者每月1斤。南京衛(wèi)戍區(qū)的軍隊食鹽則由戶部供給,按照洪武一朝規(guī)定,每斤食鹽是紙幣100文(表面上看錢不少,其實各位看看第四章就能明白,官方定價在民間根本不能執(zhí)行。每斤食鹽最高100文折銀1分,但實際上,很多情況下是1錢銀子1斤)。到了永樂之后,軍餉中70%是糧食,30%是食鹽。但是,糧食常常不夠用,為此,或者多給鹽或者多給紙幣。我們下文會談及紙幣問題,紙幣幣值經常波動,因此,造成民間和軍隊都不愿意接受,所以,一般也就是多給食鹽。
老百姓呢?規(guī)定是15歲以上的每月2斤鹽,10~15歲的每月1斤鹽,10歲以下的不給鹽。但是永樂二年,陳瑛改革比價之后,全國普遍實行成年人(15歲以上)每月1斤,半成年人(10~15歲)半斤。而到了老百姓那里,則變成:市民每人每月半斤,農民每人每月2兩左右(這是明代斤兩,1斤為16兩)。農戶的配給量顯然不夠,因此,農村地區(qū)私鹽泛濫。
農戶雖然不像軍隊那樣有自己熬制的軍鹽,但地方政權借助“小鹽”、“硝鹽”等土鹽彌補了一部分缺口,然而,由于地方官員腐敗越來越嚴重,地方土鹽的走私仍然較多,跨地區(qū)的私鹽泛濫。那個時期,銷售食鹽由政府劃分銷售區(qū)域,為的就是最大化地獲取壟斷利益。私鹽的泛濫阻礙了鹽的正常流通,最終造成了正統(tǒng)三年(1438年)在今天的北京市密云、順義等地的食鹽緊縮。
食鹽的緊缺還有一個原因,就是有些人得到鹽引后并不急于支鹽,為的就是找到一個賣高價的時機。然而,這卻使中國贏來了另一個可能振興的機會——資本市場中的債券市場,特別是政府公債的興起。
現今的美國之所以興盛,很大程度上在于國債興盛,世界的財富全都聚集到了美國。而倒退五六百年,明代的對內國債比較發(fā)達,同時金融業(yè)例如典當業(yè)、高利貸業(yè)都較同時代的歐洲國家發(fā)達。早在南宋時期,短期公債券“交子”就占到了賦稅收入的很大比重。以有據可查的南宋紹興三十二年(1162年)到開禧三年(1207年)為例,就占到了賦稅收入的82%。
明初朱元璋為了解決邊關糧食問題,于洪武三年(1370年)六月在山西行省施行開中法。因為從山東濟南西北的陵縣、河北滄州一線運來的糧食,送到太原北部的雁門關和代州之間的太和嶺留存供給大同,路途遙遠成本較高,便分別送到大同倉、太原倉。報酬就是:每運到大同一石或太原一石三斗,就給1張淮鹽鹽引,每引可以支取200斤鹽。到達指定地點銷售完畢后,再回到相應的發(fā)給鹽引的地方繳還鹽引。這樣做的好處就是:在完成了軍事儲備的同時,也節(jié)省了運費,減輕了政府負擔。
這種制度在洪武二十八年陸續(xù)地推廣到全國。由此,以政府欠債形式的鹽引制度出現了。這種鹽引既可以繼承又可以轉讓,甚至可以永久保留,只要拿著鹽引就可以取鹽。這種情況,在政治清明時期還不至于對人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。
但是,隨著吏治腐敗日甚,邊屯荒廢情況嚴重、皇族官員宦官等勢力紛紛進入私鹽領域之后問題開始出現,再加上自然災害頻發(fā),一下子造成搶鹽風波。到了正統(tǒng)五年(1440年)元月,見到鹽業(yè)有利可圖,各色人等持鹽引紛紛進入鹽場要求支鹽,甚至洪武年間的鹽引都出現了。
這一情況被正統(tǒng)皇帝知道后,立刻要求按照洪武舊歷給予支鹽。但是,這一事件給予明政府一定的教訓,為此,弘治元年(1487年)就對此規(guī)定,除了兒子可以繼承外:父母、沒有分家在一起吃住的兄弟、沒有且以后也不會改嫁的妻子(假若代支后改嫁官府要追回)、非過繼的孫子也可以繼承(代支),叔伯妾侄女兒(無論是否出嫁)都不許繼承。弘治三年,明政府規(guī)定鹽引有效期為35年。
其后,明朝政府設立了“存積”這種新名目。政府拿出每年食鹽供應量的20%作為因緊急事務而開出的應急鹽引的供給,凡是取得“存積鹽引”的可以優(yōu)先兌換。另外的80%供應量作為“常股”。“存積”可以比“常股”優(yōu)先領鹽,但問題是付出的糧食更多。其后,鹽業(yè)預算也正式建立,它就是“預行開中”制度。正德八年(1513年),內閣要求開中兩淮正德九年鹽課25萬引于大同,作為招商納糧草的資本。三個月后,延綏邊鎮(zhèn)也預先開中了正德九年的兩淮鹽10萬引。其后,預行開中的勢力越來越多。而鹽稅預行開中的建立,則標志著明代的預算制度開始成型。
支取過去的存積鹽以及預支日后的開中鹽,使鹽業(yè)的制度更加完善。到了嘉靖二十二年(1543年)2月,全國性的鹽業(yè)預算也已成型。那一年,嘉靖皇帝將第二年的各邊鎮(zhèn)的144.3萬多引鹽作為糧草及新兵招募費用先行發(fā)放。其后,嘉靖二十三年正月,各邊鎮(zhèn)邀請商人運糧。而其后,宣府的管糧官郎中褚實建議:正月糧價正好貴,這個時候買糧不劃算,反而可能會推高糧價,不如買秋糧。戶部看到建議書后非常高興,上交內閣后批準施行。為此,戶部也將開中預算的公布提前到了五月份。
即使明政府在財政預算、鹽業(yè)改革方面展現了某種聰明才智,然而,這些努力仍然無法解決走私鹽的問題。大量稅收流失的后果就是中央政府無錢處理應急事務,使得明帝國最終轟然倒塌。鹽沒有擺脫被走私的命運,另外一大商品——茶也同樣沒有逃脫。相比于鹽,茶對于政治的重要性更大,走私對于國家的傷害并不僅僅是經濟,更對國家的穩(wěn)定產生了直接沖擊。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朱元璋給茶賦予了一個神圣的使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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