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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節(jié) 第二章

  大唐之初對鹽的管理并不嚴,實行的是自由貿(mào)易。即使運銷與販賣鹽也不加征鹽稅,只收象征性很少的出產(chǎn)稅。這種狀態(tài)一直持續(xù)到唐玄宗時期才被打破。玄宗 先天二年七月(713年)誅滅太平公主及其黨羽后,在十二月改元為開元,唐代進入了所謂的開元盛世時期。玄宗實行了一系列惠民之策,清查吏治,大興水利, 舉賢薦能使大唐很快成為當時世界上一流強國。有個叫姜師度的很受唐玄宗重用,在《舊唐書》中贊之稱:“師度既好溝洫,所在必發(fā)眾穿鑿,雖時有不利,而成功 亦多。先是,太史令傅孝忠善占星緯,時人為之語曰:‘傅孝忠兩眼看天,姜師度一心穿地。’”姜師度是比較早在山西安邑開發(fā)食鹽的,“疏決水道,置為鹽屯, 公私大收其利”。在開元七年,左拾遺劉彤上奏玄宗皇帝議稅鹽鐵,他提出把鹽擴大生產(chǎn),然后轉賣給老百姓,這樣可以從中收取一定的稅金來充實國庫。唐玄宗采 納了劉彤的建議,政府開始專營并有了專門管鹽稅的吏官。不過這時期的鹽并不貴,每斗十文,平常人家都可以接受。這時期國富民安,鹽稅只是稅收的一小部分。 安史之亂改變了鹽的價格。
  
  唐代食鹽專賣制度是從顏真卿開始的。安史之亂爆發(fā)后,在河北淪陷區(qū),平原郡(今山東德州)太守顏真卿開 展敵后抗戰(zhàn)。肅宗即位后,顏真卿被命為河北招討、采訪、處置使。由于在敵后軍費不足,顏真卿采納屬將李薯的建議,最先開創(chuàng)了唐朝的食鹽專賣,用以籌措軍 費,行之河北。那時候,顏真卿和北海太守賀蘭進明聯(lián)合抗戰(zhàn),第五琦任賀蘭進明的錄事參軍,也采用了顏真卿的食鹽專賣法,保證了軍需供給。后來由第五琦將食 鹽專賣法推向江、淮,再推向全國,以此確定了唐王朝的榷鹽法。
  
  榷鹽法的核心就是食鹽由國家專賣,私人嚴禁買賣,這樣來保證國家的利益。
  
  其主要內(nèi)容是:
  
  1.全國的鹽池、鹽井全部由國家管理,隸屬度支,在產(chǎn)鹽地的山、海、井、灶設置鹽司鹽院,由政府官吏實行專賣。
  
  2.原有鹽戶或自愿從事產(chǎn)鹽者,由政府登記批準后,免除徭役,被定為產(chǎn)鹽的“亭戶”,隸屬鹽鐵使管理,嚴禁私自煮鹽及運銷,違者以法律治罪。
  
  3.出售時,由政府專營,“斗加時價而出之,為錢一百一十”。
  
   可謂盡榷天下鹽,全面實行官管、官收、官賣的專賣政策。從開元至天寶,食鹽每斗十文,而此加價為一百一十文,即增加了十倍。但加價榷利后,鹽利全部歸政 府所得。因而,每年僅鹽利收入就達六十萬緡。唐王朝此時北方已無財賦來源,江淮田賦又征收不足,在平定禍亂、軍需急迫的情況下,政府盡得鹽利,對于平定安 史之亂,維護唐王朝的統(tǒng)治,起到了重要作用。無獨有偶,歷代王朝在經(jīng)歷財政困難之時,最快捷的聚斂錢財之法不外乎是增加稅賦和征收鹽鐵商稅,第五琦創(chuàng)建的 榷鹽法,以濟軍需,以利國計,比增加賦稅更易于取效,對唐王朝來說,是一個重要的貢獻和權宜之計。


  
  畢竟第五琦創(chuàng)革的榷鹽法是戰(zhàn)爭經(jīng)濟的催生物,隨著唐經(jīng)濟逐漸恢復,已慢慢顯出許多弊端。在他之后唐代財相劉晏又大刀闊斧地進行了鹽法整頓,使鹽利成為唐王朝最主要的國庫收入。
  
   劉晏首先將食鹽官營專賣制改為官收商銷的間接專賣制。第五琦的榷鹽法基本上效法西漢的食鹽專賣,是推向全國,實施統(tǒng)一的官產(chǎn)、官運、官銷的直接專賣制。 官府產(chǎn)運銷,官商一體,權錢不分,嚴重窒息了商業(yè)的流通發(fā)展。劉晏要恢復貞觀盛世,就要“舟車既通,商賈往來,百貨雜集”,這才能實現(xiàn)“漸近貞觀、永徽之 盛”。
  
  要實現(xiàn)百貨雜集,得保證它的充足,百貨最重要的當數(shù)糧米,然后就是食鹽。這時鹽的管理已官僚化,鹽被政府全包,從產(chǎn)出到運 輸再到營銷,這樣一來勢必還要設立各式機構來管理,以致于產(chǎn)生一支龐大的鹽官團隊,辦事效率低下,開支卻很巨大,入不敷出的后果只能是再次提高鹽價,但鹽 價提高后,國庫的銀子卻沒有增長還是分派到日益增加的鹽官人員手中。鹽價不斷上升導致百姓購買力下降,其結果只能是少吃再少吃。
  
   另外為了保障偏遠地區(qū)食鹽的供應,官銷食鹽只有擴充機構、增加官銷人員,造成官多擾民。一些官員借鹽務乘機敲詐勒索平民百姓,敗壞官府鹽政聲譽,造成官多 生奸。針對此類種種劉晏進行了改革。把原來只能由官府生產(chǎn)、運輸、銷售的官營專賣變成由百姓制鹽,由官府收購,由商人運輸,再由商人營銷的鹽法。變專賣為 間接專賣。


  
  食鹽由“亭戶”自己生產(chǎn),不允許私賣,產(chǎn)出之后再由官場統(tǒng)一收購,然后加價給商人銷售。同時為了保證鹽質(zhì)量與產(chǎn)量,劉 晏安置了技術人員“遣吏曉導,倍于雙農(nóng)”,到各處進行鹽生產(chǎn)的技術指導。并向亭戶提供煮鹽的工具牢盆,這樣擴大了鹽的生產(chǎn)規(guī)模和產(chǎn)鹽質(zhì)量。亭戶管制鹽,政 府管收購,鹽貯于鹽場,鹽場再向商人批發(fā)鹽,商人再自由運銷全國。這樣一來,亭戶、營銷商人、政府三家都能從鹽這里獲得利益。為了保證鹽的銷路流暢,經(jīng)劉 晏請奏唐王朝還罷免各州縣的“過境稅”,使得食鹽的買賣暢通無阻。
  
  所以《舊唐書•食貨志》稱唐代的漕運和鹽法,“凡所制置,皆自晏始”。劉晏的鹽法改革奠定了中國歷代鹽法的基礎。
  
   唐代江、淮產(chǎn)鹽很發(fā)達,僅鹽城一地就有鹽亭一百二十三所,揚州成為唐王朝最大的食鹽集散地。由于劉晏統(tǒng)一收購、統(tǒng)一收稅的鹽法實行,加上漕運暢通,淮鹽 由商人自由販運,運銷全國各地,它的范圍包括洛陽以南江西以北,蜀中以東。“風煙渺吳蜀,舟楫通鹽麻。”這是我們在杜甫寫于大歷年間《柴門》里看到的。他 在另一首詩中還寫到“蜀麻久不來,吳鹽擁荊門”。(《客居》)我可以看出食鹽隨著漕運在唐王朝四通八達的運銷盛況。
  
  有了官鹽相對也就有了私鹽。
  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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